为规范汽车流通企业备案工作,根据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)、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)、吉林省商务厅《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和品牌车经销备案工作的通知》(吉商市场〔2016〕6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对《辽源市商务局汽车流通企业备案办理规定》(辽商务发〔2018〕33号)进行修改,将原备案条件第一条修改为“二手车交易市场、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所需条件为:依法登记取得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并通过辽源市城市规划审批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备案。”
请各相关科室及县区商务局认真落实,做好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工作。
辽源市商务局
2019年4月1日